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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盧鴻福
  筆者最近參加了一場人大執法檢查工作研討會,一些地方人大工作者普遍反映,基層人大在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,對收集到的有關法律、法規的修改建議,因不知如何向上級反映,往往在執法檢查報告中忽略不寫。
  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,也是人大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。每年一些市、縣人大都會組織開展2至3部法律及其相關法規的執法檢查,通過制定工作方案,精心組織檢查,瞭解掌握情況。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,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作出評價,就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向“一府兩院”發出審議意見書,加強跟蹤監督,督促整改落實,為保證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發揮了積極作用。
  監督法規定執法檢查報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:一是對所檢查的法律、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,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;二是對有關法律、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。但是,從市、縣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情況來看,幾乎沒有涉及法律、法規修改完善的內容。之所以出現了這種情況,根本原因是向上級反饋情況的渠道不暢,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執法檢查中收集到許多法律法規的修改意見,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饋而作罷。
  我國地域廣闊,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,法律法規的實施在不同地方出現的問題各有不同,有些問題帶有普遍性,有些問題具有特殊性。基層人大地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底層,通過執法檢查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有比較全面深入的瞭解,哪些條文需要修改完善,哪些條文不符合客觀實際需要廢止等等,可以說最有發言權,提出的建議也更符合客觀實際。如果能夠有效地整合市、縣人大執法檢查的成果,建立一條有效的法律法規修改意見直達立法機關的“綠色通道”,無疑對於立法機關全面瞭解掌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,提高立法的科學性、民主性、實效性將產生積極的影響。遺憾的是,基層人大這一資源卻被白白浪費,未能引起有關方面的充分重視。
  近年來,我國立法機關十分重視法律的修改工作,將制定法律與修改舊的法律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。重視和加強基層人大執法檢查工作,健全信息疏通路徑,將檢查中發現的法律、法規存在的問題,並結合實際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,立法機關予以及時收集綜合,既可以化解立法自行開展執法檢查力量不足的矛盾,有利於立法機關做好法律、法規的修改工作,也可以有效整合各級人大開展執法檢查的資源,提高執法檢查實效。  (原標題:執法檢查報告不該忽略法律修改建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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