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走過了整整60個春秋,作為連任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,我已履職12年,切實感覺到,通過全面深化改革,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得到了完善發展,而人大制度的發展和法律權威的樹立,也極大地推動了檢察工作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。
  最高檢在刑事訴訟法出台以後,保證了國家法律在刑事訴訟工作中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。從律師法出台到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,立法極大地促進了檢察工作的法治化、科學化,極大地提升了檢察機關保障人權的意識,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並行,提升了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,所以,我覺得人大制度的發展、立法水平的提高和檢察機關整個工作的提升是緊密相關的。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,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,這些必將進一步促進檢察機關司法能力的提升。
  作為一個法律界的人大代表,我十分認同和贊賞的是最高檢非常註重自覺接受人大監督,錘煉高素質的檢察隊伍。最高檢一直在不懈地推動和強化內部監督制度,制定了多項切實可行的措施,同時,自覺接受外部的社會監督,推出了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制度等,都非常好。比如陽光檢務的推行,有很好的社會評價。近幾年,我多次到最高檢和省市檢察院參加座談會,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。
  另外,在司法改革過程當中,怎樣釐清檢察機關的權力和職責界限,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。監督是多方面的,有行政的監督、審計的監督、檢察的監督,我希望通過司法改革,把檢察機關的權力、責任邊界理得更清楚,讓檢察機關能夠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。  (原標題:理清檢察機關的權力責任邊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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